18个月居家牢+罚款19.7万!加拿大建筑老板偷税108万,被判“刑”

据大温炬焦综合报道:刚刚出炉的税务案子,主角是阿尔伯塔省的一位建筑公司老板——我们就叫他P哥吧。

2025年8月15日,P哥在阿省法庭上认罪,承认了两项逃税罪名:一条挂在《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ITA)下面;一条挂在《消费税法》(Excise Tax Act,ETA)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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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18个月居家牢(CSO):不用真去坐牢,但必须在家或指定地点待着,戴电子脚环、限制出行、定期报到,一样很难受;

    • 罚款19.7万加元

所以,别以为被CRA查到后交钱就能了事——偷税漏税,本质上是刑事犯罪!

CSO是什么?

CSO(Conditional Sentence Order)就是“有条件的刑期”。

    • 它不是缓刑,而是真实的刑期,只是执行地点从监狱换成了社区;

    • 适用条件:刑期少于两年、罪行不算严重、对公众没威胁、符合法律判刑原则;

    • 如果违反CSO条件,比如偷偷外出,被抓到后会立刻送回监狱,把剩下的刑期坐完。

换句话说,虽然没铁窗,但日子绝不好过。

P哥的“套路”:公司=钱包

P哥的操作很直接:公司钱就是自己的钱,报什么税?

    • 挪用公司资金,直接拿去个人消费;

    • 租金收入、卖房投资增值,全都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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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呢?2015、2016、2017、2018和2020五个报税年度,少报了108万加元收入,逃掉将近30万联邦税

按照ITA第15条,公司钱一旦流向股东用于“私利”,就算个人收入,必须纳税。

ITA第239条更严厉:逃税最高罚款200%,还可能坐牢5年!

这次因为认罪态度好,没判实刑,但补税+补息+罚款+案底,一个都没少。

 

GST也敢吞?

更夸张的是,2017年P哥的公司收了客户 11万加元的GST,却直接吞掉了。

要知道,商家收GST只是“代收”,这笔钱属于政府。ETA第285条规定,必须如数上缴。擅自挪用?那是赤裸裸的刑责。

于是,P哥背了两宗罪:

    • 所得税逃税;

    • GST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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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为什么铁腕?

有人心存侥幸:少报点收入,大不了查到交钱。

错!CRA的逻辑是:逃税不是“小聪明”,而是掏空社会公共资源。

    • 医疗、教育、养老金、基建……少交的税就是少了一份社会福利。

    • 大部分加拿大人都老老实实报税,如果有人钻空子,整个税制的公平性就崩了。

更别忘了,CRA手里的“抓包工具”非常多:

    • 审计、调查、银行流水、房产交易比对;

    • 学校、租赁合同、雇主交叉验证;

    • 还有匿名举报热线。

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

三点警示:

    1. 公司≠钱包:老板不能随便挪用公司资金,正规途径只有工资、奖金、分红、借款等。

    2. 租金和增值要报:房租、卖房、投资收益,都算应税收入。CRA盯得比你想象的更细。

    3. GST/HST是“代收”:这笔钱动不得,擅自挪用就是挪用公款。

偷税不等于省钱

P哥的故事说明:偷税并不会“省钱”,反而会付出更惨痛的代价。补税、补息、罚款、刑事案底,全都少不了。

来源:大温炬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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