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翻40倍!加拿大男子TFSA狂赚60万,但这操作被CRA罚了

financialpost报道:加拿大前保守党哈珀政府在2009年宣布新增一个TFSA免税户口,对中产家庭是一个莫大的利好,不过,联邦上诉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项裁决提醒大家,如果您在TFSA免税储蓄账户中频繁交易有价证券,加拿大税务局CRA 可能会将此活动视为商业活动, 不但TFSA不能免税,反而可能需要就其商业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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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A 频繁交易 一直是加拿大税务局审计和重新评估活动的重点领域,最近这起案件一名加拿大纳税人对 2023 年税务法庭裁决的上诉。

这位温哥华投资顾问在 2009 年 1 月 2 日在TFSA计划启动之初开设了他的TFSA户口,并通过频繁交易低价股,在三年内将其从 15,000 元增至超过 617,000 元。

根据加拿大《收入所得税法》规定,TFSA 购买和出售的所有证券都是“合资格投资”(qualified investments)。

合资格投资包括:

1、货币、GIC存款和其他存款;

2、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多数证券,如公司股票、认股权证和期权,以及交易所交易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共同基金和独立基金的单位;

3、互惠基金和保本基金;

4、加拿大储蓄债券和省级储蓄债券;

5、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债务担保证券(debt obligations);

6、具有投资级评级的债务担保证券;

7、保险抵押贷款或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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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温哥华投资顾问主要在其 TFSA 中投资非股息和投机性股票,其中大部分是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TSX Venture Exchange)上市的初级矿业低价股。

而且,他购买大部分股票都是持有很短的时间。

在其 TFSA 的头三年(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中,他每年 1 月初都存入允许的最高金额 5,000 元。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他的 TFSA 已增长至市场价值 617,371 元。

截至 2012 年底,TFSA 的市值已降至 564,483 元。

2013年1月,他出售了其TFSA中的所有证券,并免税提取了近547,800元的收益。

加拿大税务局在 2009、2010、2011 和 2012 纳税年度重新评估了这位纳税人的 TFSA,理由是在这几年中,每年TFSA 都从事交易合格投资的业务,因此从事该业务的收入应纳税。

评估的税款基于 2009 年 44,270 加元的应税收入、2010 年 180,190 加元应税收入、2011 年 330,994 加元应税收入和 2012 年 14,027 加元的应税收入。

一般而言,加拿大税务局在决定纳税人从证券中获得的收益是否构成经营业务时会考虑几个因素,包括交易频率、持有期限、购买证券以转售获利的意图、证券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

在税务法庭上,法官表示,根据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毫无疑问,他正在 TFSA 中开展股票交易业务。

这样做的后果在《收入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规定,TFSA 的收入一般免税,但有两个例外:

1、TFSA 持有非合格投资,或,

2、TFSA以企业形式经营

如果任何一种例外情况适用,则 TFSA 应就其应税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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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则与管理注册退休储蓄计划 (RRSP) 或注册退休收入基金 (RRIF) 的积极交易的规则完全相反。

《收入所得税法》明确规定,RRSP 和 RRIF 无需就投资于合格投资而产生的营业收入纳税。

加拿大税务局在其合格投资文件中指出:“这意味着……如果 RRSP 或 RRIF 从事各种证券的每日买入卖出交易(day trading)业务,只要交易活动仅限于购买和出售合格投资,则无需就该业务产生的收入纳税。”

温哥华这位纳税人试图辩称,RRSP 就合格投资每日交易业务收入纳税的豁免规则也应适用于 TFSA。

“如果 RRSP 从事的正是同样的业务,则无需就 TFSA 就从事合格投资交易业务的收入纳税,这在立法上没有任何意义,”他说。

但税务法庭法官不同意这一观点,他指出,在计划中的商业收入方面,国会立法时有意选择将 TFSA 制度与 RRSP 制度不相同。

他在裁决中表示:“如果国会也打算免除 TFSA 从事特定类型业务(交易合格投资)的收入,国会也会相应地立法,就像对 RRSP 所做的那样。”

法官得出结论,很明显,温哥华这位纳税人是一名专业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拥有深厚的知识和经验,经常交易,买卖主要是投机性质的股票,并在短时间内持有这些股票,他正在用 TFSA 进行交易业务。

因此,他在TFSA 所赚的钱被判定为应纳税款。不过,这位纳税人不服,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上周,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口头作出的一份简短的五页裁决中,上诉法院三名法官一致确认了税务法院的裁决,认为其结论“没有法律错误”。

上诉法院同意,纳税人对《所得税法》中合格投资规则的一厢情愿的解读“没有得到规则的文本、背景和目的的支持”,“相当于重新起草该条款……而上诉法院无权制定新的税收政策或修改现有的税收立法。”

因此,上诉法院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

来源:超级生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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