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房网综合报道:Richmond房东赶走租客说要自住,结果房子空了一年,赔了$36,700
在BC租房,房东如果说“我要把房子收回来自己住”,租客通常只能收拾东西搬家。但如果房东把租客请走以后,自己却迟迟没有搬进去,那事情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Richmond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一名房东以“自己和孩子要搬回加拿大”为理由,要求租客搬离出租屋。
结果租客走了,房子却一直空着。最后,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RTB)裁定房东需要赔给前租客超过3.6万加元。
事情发生在Moncton Street和Railway Avenue附近的一套住宅。租客J.W.和房东X.L.从2021年7月开始签订租约。到了2024年8月,租客突然收到四个月的搬迁通知,要求在同年12月9日前搬走。
房东给出的理由很直接:自己要带孩子搬回加拿大,需要收回这套房子自住。租客当时也试图反对这次驱逐,但RTB在2024年10月的一次裁决中没有支持租客,最终J.W.还是在12月9日前搬走了。
到这里,看起来似乎只是一次普通的“房东收回房屋自住”。真正的问题出现在后来。
根据RTB的文件,到了2026年7月举行听证时,租客方面表示,房东本人以及房东的近亲属,在租客搬走之后超过一年都没有真正入住这套房子。
租客家人显然也有点不放心,于是在2025年4月到11月之间,前后大约去了12次。结果每次看到的情况都差不多。
没人开门。车道上没有车辆。房子里面也看不到什么活动。甚至透过玻璃门往里面看,屋内基本保持着租客搬走时的样子,没有明显增加家具,也没有任何正在居住的迹象。
简单来说,租客搬走了,房子也一起“搬空”了。
RTB仲裁员最终认为,房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实现当初结束租约时所说的目的,也没有按照声称的用途使用这套房屋至少一年。
而更关键的是,房东本人没有出席这次听证,也没有提交回应。因此,仲裁员表示,无法判断房东是否存在某些可以被视为“特殊情况”的原因。
最终,这位房东被要求向前租客支付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这套房子的月租金不低,算下来赔偿金额达到$36,600,再加上$100的申请费,总金额为$36,700。
也就是说,原本可能只是想收回房子给自己住,最后却多付出了一笔超过3.6万加元的代价。
这个案例也再次提醒BC的房东和租客:以“房东自住”为理由结束租约,并不是一句“我要自己住”就万事大吉。
房东如果通过这种理由要求租客搬走,之后却没有按照所声明的目的使用房屋,可能需要面对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租客来说,如果搬走之后发现房东根本没有入住,也不要简单认为“房子空着跟我没关系”。
如果怀疑房东并没有真正按照当初提出的理由使用房屋,可以保留相关证据,例如搬迁时间、房屋之后的状态、公开挂牌信息,以及能够证明房屋长期没有入住的其他资料。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RTB裁决都会不同,最终是否需要赔偿,也要看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
来源:温房网综合RICHMOND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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