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TFSA别再“闭眼用”了!有人被追税多年!有人直接吃下100%重税!

据温房网综合报道:加拿大免税储蓄账户(TFSA)对于数百万希望存钱的加拿大人来说,几乎是“闭眼用”的工具。

规则看起来也非常简单:你每年在额度内用税后收入进行供款,资金可以长期免税投资增长;无论是提款,还是未来去世后账户资金转出,也都无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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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似乎不会出什么问题,但现实是,对部分纳税人而言,麻烦其实不少。

近年来,不少加拿大纳税人频繁因为TFSA问题与加拿大税务局(CRA)发生纠纷。有的人是不小心“超额供款”,还有一些较少见的情况,则是触犯了TFSA中的“advantage(获利优势)规则”。

仅5月,法院就已经公布了两宗与TFSA有关的案例:一宗纳税人赢了,另一宗则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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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冻结错失通知,超额供款税能否免除?

第一宗案件涉及一名魁北克纳税人。

他的问题始于2015年,当时他开设了一个TFSA账户,并开始每月自动转入$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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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他曾多次联系自己的银行,确认自己是否还能继续向TFSA供款而不会超过额度,而银行方面始终回复称没有问题。

2020年6月,这名纳税人收到CRA发送的一封电子邮件通知,称他的CRA My Account账户中收到了一条新消息。

他随后尝试登录My Account查看,但发现账户已被冻结,只能通过电话联系CRA才能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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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当时认为这封邮件“并不重要”,因为过去CRA的重要通知通常都会通过其他方式寄送,而他也从未授权CRA只通过My Account发送通知。

该纳税人作证称,他曾多次尝试联系CRA解除账户冻结,但由于自己是全职线下工作,加上COVID-19疫情期间CRA服务大幅减少,因此始终未能及时成功解锁账户。

后来他才发现,自己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期间一直存在TFSA超额供款的问题,并因此被CRA按规定征收“每月1%的超额供款税”。

CRA每年都会发出TFSA税务评估通知,但这些通知全部只发送到了他的My Account账户中,同时仅通过电子邮件提醒他“有新消息”。

在这些年份里,这名纳税人仍持续收到退税,因此从未怀疑有任何问题。

他的报税一直由会计师负责完成和提交,而会计师也从未提醒他存在任何TFSA问题。

由于My Account账户一直被冻结,他根本无法查看CRA发出的通知,因此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经超额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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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4年5月1日,这名纳税人联系CRA,表示希望动用TFSA里的资金买房,CRA这才告知他:其实早在2019年,他就已经首次发生TFSA超额供款。

同时,他这才得知,2020年收到的My Account消息,其实是一封“TFSA教育通知信(educational letter)”,专门提醒他存在超额供款问题。

他还发现,相关超额供款税,其实每年都已被CRA自动从他的退税中扣除。由于他每年仍能收到部分退税,因此一直没有察觉退税金额其实已经减少。

在得知问题后,他立即将超额供款部分从TFSA中取出。

2025年5月,他正式向CRA提出申请,希望税务局免除其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TFSA超额供款税。

但CRA官员拒绝了他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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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2025年6月,他再次申请复核,结果仍遭拒绝,于是他将案件提交至联邦法院。

法院此次审理的重点,并不是直接决定是否免税,而是判断CRA拒绝减免的决定是否“合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此前已经处理过许多类似案件,结果有输有赢。

而这一次,法官对纳税人的说法表示同情。

法官认为,该纳税人有理由期待CRA会通过电话、详细电子邮件等更明确方式通知其重大问题,而不是仅发送一封简单邮件,要求其自行登录My Account查看。

法官指出,CRA在拒绝减免时所给出的理由,并未充分考虑一个关键事实——该纳税人实际上从未看过CRA于2020年发出的那封“教育通知信”。

最终,法官认定CRA此前的决定“缺乏透明度、可理解性以及合理依据”。

因此,法院下令将案件退回,由另一名CRA官员重新审查。

利用私企股份获利?警惕100%的“惩罚税”

第二宗TFSA案件,则涉及所谓的“获利优势规则”。

这是一系列写入《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目的在于防止人们滥用或操控包括TFSA在内的各类注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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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认定违反这些规则,纳税人可能会面临一项高达“100%”的惩罚税,税额等于其通过注册账户获得的“优势收益”的公平市场价值。

在这宗案件中,纳税人不服税务法院此前的裁决,并提出上诉。

此前CRA已对其TFSA进行重新评税,原因是他将私人公司股份转入自己的TFSA账户,并因此获得了所谓的“优势收益”。

该纳税人要求法院裁定:超额供款税究竟属于“罚款”还是“税收”;并进一步主张,这项税收应被认定为违宪,因为国会实际上将税率制定权不当地授权给了CRA,这违反了《宪法法案》。

不过,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最终一致支持税务法院原判。

法院认定,这项征税本质上确实属于“税收”,而且其设立完全合法。

法院还指出,真正制定税种、税率以及适用对象的,是加拿大国会,而不是CRA。

《所得税法》仅仅赋予CRA一项权力:在“公正且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免。

最终,该纳税人败诉,而CRA征收的100%优势税也被法院维持有效。

来源:温房网综合金融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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