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哥华港湾综合报道:温哥华西区一栋房屋的前房主尽管在去年 6 月以近 400 万加元的价格出售了这栋房屋,但他们仍继续居住在这栋房屋中。上周,他们打赢了一场官司,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新房主无法将他们赶走。根据卑诗省最高法院法官凯文-D-卢(Kevin D. Loo)的判决,刘凤霞(Feng Xia Liu,音译)和冯连斌(Lian Bin Feng,音译)是西36街一栋房屋的业主。
2023 年 4 月,刘和冯与王善广(Shan Guang Wang,音译)和张华云(Hua Yun Zhang,音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同意以 390 万加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
此次交易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完成,但在交易完成之前,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住宅租赁协议,允许刘和冯继续居住到 9 月底。
根据裁决,租房协议的签订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 日。协议要求刘和冯每月支付 5500 加元的租金,并要求他们维护房产和继续支付水电费。
正如裁决书中引用的那样,买卖合同承认了租赁协议,并指出“卖方无需支付押金”,但买方将从购房款中“扣留”10 万加元,直到租赁期满前不久。
“自2023年9月30日租赁协议的固定期限结束以来,申请人认为他们有权继续按月租住该物业,并且租金应该从2023年9月底起从10万加元的扣留款中支付,”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法庭文件显示,尽管刘和冯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他们于 2023 年 12 月向该省住宅租赁处(RTB)申请解决纠纷。
他们辩称,这笔扣留款是一笔押金,并寻求 RTB 命令王某和张某向他们支付这笔款项以及利息,外加“因错误扣留押金而产生的法定罚款”。
法院判决指出,今年2月,一名RTB仲裁员裁定扣留款不是押金,理由之一是购买销售合同中的条款说明不需要支付押金。
针对 RTB 的裁决,王和张于 3 月 1 日向租户发出了一份为期 10 天的通知,以未支付租金为由终止租约。
刘和冯对该通知提出异议,再次向 RTB 申请仲裁。
第二次 RTB 案件于 4 月开庭审理,仲裁员得出结论,RTB 先前的裁决认为扣留款不是押金,这意味着租户确实拖欠了租金。
仲裁员签发了有利于王和张的占有令,但由于刘和冯向卑诗省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 RTB 的两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该裁决被中止。
法官 Kevin D. Loo 的裁决正是该司法审查请求的结果。
法官指出,由于第二项 RTB 裁决依赖于第一项 RTB 裁决中对扣留款的认定,因此根据对仲裁员关于扣留款的推理的分析,这两项裁决要么被维持,要么被撤销。
Loo 认为仲裁员关于扣留款不是押金的认定“至少有两个原因”。
首先,仲裁员的推理部分基于这样一个结论,即扣留款与单位状况无关,也不取决于单位状况。Loo 的裁决指出,这种对押金目的的解释过于狭隘,他援引了《住宅租赁法》,该法将押金定义为“租户对住宅物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其次,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指出卖方有义务对房产进行维护,事实上,该条款确实将扣留款与房屋状况联系起来。
“我认为,10 万加元的扣留款显然是《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中定义的押金。”
“很明显,从文件表面上看,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承租人对该房产的义务。被申请人未能提出任何其他可行的理由。”
此外,法官还指出,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当事人对其关系的标注“并不具有决定性”。关于扣留款是否是押金的问题,必须根据其功能和该术语的法律定义来回答,而不是根据租赁协议中的描述来回答。
“在我看来,双方选择不将扣留款称为押金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合理地让仲裁员得出预留款不是押金的结论,因为扣留款明显属于(《租赁协议》)中押金的定义范围,”Loo 在裁决书中写道。
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法官裁定,RTB 的第一项裁决因“明显不合理”而应予撤销,第二项裁决因依赖该裁决而应予撤销。
他暂停了允许买家驱逐卖家的占有令,并命令 RTB 重新考虑这两项裁决所依据的问题。他还判决刘和冯作为诉讼中的胜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来源:温哥华港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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