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哥华港湾综合报道:一名温哥华房东为避免向前租客支付超过3.9万加元的赔偿,将其试图推翻住宅租赁仲裁机构(RTB)裁决的案件提交卑诗省最高法院审理。房东黄女士(Jianshuang Huang)提出司法复核申请,要求卑诗最高法院撤销RTB仲裁员于2024年9月就与租客Kevin Mathew Stroesser和Mona Lotfizadeh之间租赁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根据法院口头判决书内容,黄女士称仲裁员误解证据,对她设定了“过高的举证责任”,并未就不利于她的裁决提供充分理由。
Stroesser和Lotfizadeh曾在温哥华Beach Ave 1005号1703单元居住超过两年,月租约为3245加元。2023年5月,他们收到房东发出的两个月提前解约通知,理由是房东本人将入住。
然而,该单位在2023年8月被黄女士买下。Stroesser夫妇于7月底搬离,但搬出后发生争议。
“申请人声称她和女儿于2023年8月1日搬入该单位,”法院法官Hughes写道,“但租客表示这并不属实。该单位始终空置,甚至一度在网上挂牌出租,注明可入住时间为2024年2月1日。”
Stroesser夫妇向RTB申请争议调解,要求依据房东“未实现解约通知中所述入住目的”获得赔偿。仲裁员支持租客主张,并裁定房东需支付等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金——即39,040加元。
黄女士随后向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司法复核,称仲裁员未能正确理解或解释《住宅租赁法》(RTA)及RTB相关政策指南中对“入住(occupancy)”的定义。
但法官Hughes并不认同黄女士的说法。他指出,仲裁员已援引相关政策条文,明确了“空置交房”和“入住”的含义。政策要求房东在解除租约后应入住该物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法官写道:“由于‘空置交房’意味着物业完全无人使用,若房东未入住,则不符合相关条款。第49条并不允许房东因自住为由终止租约后却让物业空置。”
法院裁定,仲裁员在审理中并未找到有力证据证明黄女士曾实际入住该物业达规定的12个月。
Hughes法官指出,RTB仲裁员理解并合理适用了“入住”的定义,因此其裁决并非明显不合理。
“简而言之,申请人未能提出任何理由证明该裁决明显不合理,”他写道,“仲裁员认定申请人未能满足她必须证明已入住该单位的举证责任,这一结论是合理且合情的。”
“裁决并不荒谬,远未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
最终,卑诗省最高法院维持RTB原裁决,驳回黄女士的上诉请求。
来源:温哥华港湾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