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泪教训!加拿大女子只因忘填一个表格,被CRA连罚两年!海外资产千万别忘!

据温房网综合报道:在加拿大,税制繁复、监管严格,被戏称为“万税之国”。如果你持有海外资产,一定要特别留意相关申报规定。

如果纳税人在一年内的任意时间点持有”指定外国财产”(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且该财产的总成本在任一时刻超过$10万元,则必须在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同步填报T1135表格(即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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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很多人都不知道,存放在加拿大非注册券商账户里的美股也属于“指定外国财产”,须计入$10万元的门槛。

如果来年报税的时候未按规定提交T1135表格,或许将被处以每日$25元、最高每年度$2500元的罚款,同时还可能需要支付欠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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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非夸大其词!据《金融邮报》近日报道,安省的一名纳税人就因未能及时按规定提交T1135表,痛失$5000元!

案件始末

该案的纳税人是一名安省的居民,以前是美国公民。

2012年她的父亲去世后,才想起来自己在美国也有报税的义务,由于在这之前她从没有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过,她找了专业的会计师帮她补办申报美加两国的税。

会计师在整理过往税务记录时发现,该纳税人在2012至2014年度应当申报T1135表格却未申报。于是代表纳税人向加拿大税务局(CRA)提交了“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解释遗漏原因是“误以为在加拿大券商账户中持有的外国股票无需申报”。

CRA接受了这一理由,并豁免了2012至2014年度的未申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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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纳税人放弃美国公民身份,认为今后无需再向美国报税,于是终止与会计师的合作,开始自行报税。

她曾研究过父亲遗产中的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是否应计入T1135申报范围,但报税软件未给出明确提示,网上也未能找到权威解释,因此忽略了加拿大券商非注册账户中的美股也应申报。

巧合的是,当年其外国财产成本并未超过$10万元门槛,因此不用提交T1135。

2019年,纳税人更换了券商并调整了投资组合,导致其海外财产成本已超过$10万元的申报门槛,但她在报税时仍沿用2018年的错误判断,未提交T1135表。

直到2021年报税时,问题来了!

她收到了新券商提供的一份“外国资产报告”,其中列出了她持有的美国投资的成本信息。她意识到自己在2019年和2020年的T1135申报门槛已超出。

于是,她试图通过自愿披露的方式向CRA解释情况并请求减免处罚,但CRA以她在2015年曾因相同问题提交过自愿披露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最终,CRA对2019和2020年度分别处以每年最高$2500元的逾期申报罚款。纳税人不服此项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纳税人承认延迟申报,但主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然而法院认为:

    • 曾因同类问题获自愿披露,本应提高警惕;

       
    • 2019年更换券商且大幅调整投资组合,应重新核查T1135门槛;

    • 可从券商或专业人士获得投资成本信息,但未主动核查或求证;

    • 未能证明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基于上述考量,法庭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维持了CRA对她的罚款决定!

海外资产申报,这些事别忽视

1.申报范围广泛,易产生盲区

T1135所涵盖的“指定外国财产”类别多样。除传统认知的海外银行存款、不动产和离岸账户外,还包括在加拿大非注册经纪账户中持有的外国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某些海外信托或权益等。纳税人不应仅凭直觉认为某项资产“看似在加拿大”就忽略其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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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门槛计算以“年度任一时点成本”为准

关键不是年末的净值,而是“在一年内的任一时点”的成本总额是否超过$10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只有在年中某一时点超过门槛,也必须提交T1135。这一点对频繁交易或在年内调整组合的投资者尤其重要,应在全年多次核算持有成本。

3. 自愿披露机制并非万能保险

虽然自愿披露可用于纠正过往遗漏并避免部分处罚,但需注意:如果CRA已就同类问题接受过纳税人的自愿披露,未来若再次发生相同类型的申报违规,CRA很可能不再接受新的自愿披露申请,纳税人将难以再次获得豁免或减罚。

4. “尽责抗辩”的证明负担重

若纳税人主张自己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争取免除处罚,必须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其在申报时已采取合理核查措施。

例如:咨询税务专业人士的记录、与会计师或顾问的邮件往来、从券商获取并审阅的投资成本明细,或CRA的书面确认回复等。仅凭事后的口头解释或泛泛的“我以为不需要”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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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议采取的实务做法

– 定期核算并保存记录:对全年持有的所有潜在“指定外国财产”进行季度或半年核算,并保存券商报告、成交记录及成本证明。

– 善用券商与税务资源:主动向券商索取年度或特殊报告(如成本明细)以辅助申报,必要时向专业税务顾问咨询。

– 注意投资账户类型差异:某些注册账户(如RRSP、RRIF)内的外国投资通常不被视为T1135的“指定外国财产”,但非注册账户与其他安排则可能被视为应报资产。

– 对重大投资变动格外警觉:在更换券商、调整投资策略或进行大额交易后,应重新评估是否触及T1135门槛。

-发现问题尽早处理:一旦发现申报遗漏,应尽快咨询专业人士,评估是否仍适用自愿披露,或需提前准备材料应对潜在处罚。

来源:温房网综合金融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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